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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3/1/8 15:48:54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反恐安全防范措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监督到位

    货物受理工作是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做好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反恐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恶性破坏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严格执行货物受理环节的验视工作,坚决依法查处不认真履行安检责任、不严格执行验视等安全制度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对于新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零担运输、客运行包(物品)托运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申请人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保障能力的审核。申请人应当制订货物受理环节的验视制度,配备必需的安全检测设备,确保运输安全。对于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同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查处无营业执照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二、加强源头管理,做好货物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货物受理环节的验视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类禁运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的检查、甄别和处置,坚决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货运站(场)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严禁无证无照的道路货物运输、货运代理等经营者进入站场内经营。有条件的大型站场要设置大型安检仪,防止危险货物等进站(场)上车。零担运输企业在受理托运的货物时,要对货物进行开箱(包)验视。对整车运输的批量货物应根据公安部等7部局《关于加强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09〕475号)的要求,对可疑货物进行开箱(包)检查,确保托运的货物与运单填写的货物一致,防止托运人将禁运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和限运货物、凭证运输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

    客运站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包、物品要严格履行安检责任。二级以上的客运站必须配备安检仪,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单独的托运行包、物品安检仪,没有安检仪的客运站应当做到每件行包、物品都进行开箱(包)验视。客运站应当配备与旅客流量相适应的安检人员。开展行包、物品托运的客运站要核对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不能确定安全性能的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或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承运。

    为了保证货物按托运人的要求,安全、准确、及时送到收货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还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签订道路货物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可以采用原交通部颁布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核对并登记托运单位的有效证明、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建立健全货运托运人、运输合同信息的可追溯机制,运输合同要留存半年以上,以备查询。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三、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安全主体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安全管理责任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名员工;要教育员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业务技能,对承运物品实行验视、登记制度要落实到职工的岗位责任制当中,并将落实情况与职工绩效考核挂钩。

    四、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抓好教育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反恐防范安全意识,大力开展安全宣传工作,强化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一是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使从事道路零担运输、客运行包、小件快运的经营者,特别是货运站(场)经营者明确其安全责任、义务,提高守法经营的自觉性。二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制作标语等多种形式,使托运人、承运人深入了解货物受理环节做好验视工作的重要意义。三是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在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等环节,将货物受理环节安全管理作为重要内容。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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