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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3/3/14 13:44:44 作者:
  

国务院有关部门:

《贯彻落实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部门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精神,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对于明确完成时限的工作,相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贯彻落实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部门分工方案

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一)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负责,2012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二)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2012年年底前完善相关规定)

(三)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2012年3月底前完善相关规定)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四)科学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民航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邮政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负责,2012年6月底前出台规划及具体实施办法)

(五)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适时完善相关规定)

(六)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适时完善相关规定)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七)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数量,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点,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已出让经营权的繁忙路段,应根据政府财力状况逐步回购经营权。(交通运输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八)尽快研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交通运输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法制办负责)

(九)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交通运输部负责,2012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十)抓紧修订完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2012年6月底前完善相关规定)

(十一)研究制定城市配送管理办法,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环保车型,全面禁止将客运车辆改装为货运车辆,有效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促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加快规模化发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会同商务部、邮政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负责,2012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征收政策,促进甩挂运输发展。(交通运输部、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负责,2012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十三)加快推进物流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物流管理的条块分割。加强依法行政,完善政府监管。(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十四)强化行业自律。(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快递协会等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结合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改进资质审批管理方式。认真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法制办、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邮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破除地区封锁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为物流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工商总局、商务部会同邮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进一步规范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2年6月底前完善相关规定)

(十八)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工商总局、商务部、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合理规划口岸布局,改善口岸通关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加强物流业政策及法规体系建设,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统计、工商注册、土地使用及税目设立等方面明确物流业类别,进一步确定物流业的产业地位。(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商总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尽快完善物流调查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发展改革委会同统计局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快递协会等有关行业协会负责)

五、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

(二十二)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对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进行整合;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目前只为本行业本系统提供服务的仓储和运输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民航局、邮政局、供销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十五)支持物流企业加强与制造企业合作,全面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也2009页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也2008页17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也2009页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负责)

(二十六)统筹规划和发展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的物流服务体系,引导区内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扩大物流需求,推动区域内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等共享共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

(二十七)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支持货物跟踪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物流信息平台、智能交通、物流管理软件、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攻关。适时启动物联网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示范。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的研制,提高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

(二十八)加强物流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促进物流标准的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委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九)推动有关部门、重点制造企业和商贸企业、物流企业不断提高物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物流信息的科学采集、安全管理、有效利用、深度开发、有序交换和集成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商务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邮政局、民航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调整完善物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七、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

(三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投资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配送、信息设施和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二)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负责)

(三十三)完善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

(三十四)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冶、“农校对接冶、“农企对接冶等产地到销地的直接配送方式,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主产区大型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促进大型连锁超市、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商务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供销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发挥供销社和邮政等物流体系在农村的网络优势,积极开展“农资下乡冶配送和农产品进城配送服务。(供销总社、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2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三十六)抓紧开展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调整试点,妥善解决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大型企业从事农产品物流业,提高农产品物流业的规模效益。(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2012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三十七)加大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的冷链物流体系,对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同价。(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农业部负责,2011年年底前完善相关规定)

(三十八)推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农业部、商务部会同供销总社负责,2012年年底前完善相关规定)

(三十九)提高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含社区菜市场)公益性的认识,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新建城市居住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菜市场或相应的商业设施。(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供销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适时完善相关规定)

(四十一)研究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房产税政策。(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负责,适时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四十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负责,2012年6月底前完善相关规定)

(四十三)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负责)

(四十四)继续严格执行并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冶政策,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技术手段,提高车辆检测水平和通行效率。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负责)

(四十五)提高粮食物流现代化水平,推进粮食储、运、装、卸的“四散化冶,加强东北产区散粮收纳和发放设施及方销区的铁路、港口散粮接卸设施建设,推动东北地区散粮火车入关,加快发展散粮铁水联运。(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粮食局、交通运输部负责,2012年6月底前完善相关规定)

(四十六)进一步推进棉花质检体制改革,提高棉花包装质量和物流技术装备水平与标准化程度,在全国范围推行棉花的机械快速装卸作业法,组织好新疆棉外运工作。(发展改革委会同供销总社、铁道部负责)

九、加强组织协调

(四十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物流业发展的协调指导,抓紧细化政策措施,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切实规范物流服务,提升物流业经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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