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外,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和在保税区内可以自由流转。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企业自用物资除外)实行备案制。
2.保税区海关具有口岸监管和区域监管的功能,区内的企业进出口货物在港口和保税区之间可以“直提直放”。
3.保税区企业在区内储存的货物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
4.企业在保税区内可以对储存的货物进行分级、包装、挑选、分装、改装、刷贴商标或标志等商业性加工。
5.鼓励企业从事国际货物的分拨、集散、配送等业务。上述企业经批准可从事货物的运输、代理及相关的业务。从事货运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6.对从事物流运作并在保税区纳税的企业,将享受财政补贴,使其实际所得税税赋为巧%。
7.对新办国有全民性质独立核算的物资业和仓储业等企业,经报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得税一年。
8.境外企业的货物可委托给保税区企业在区内储存并由其代理进口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