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3年11月13日
【实施时间】2003年11月13日
(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