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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资料中心 > 物流政策及评论 > 地方性物流相关政策 > 天津
天津出台促进物流业发展意见
来源: 时间:2013/4/11 16:14:32 作者:
  

4月9日,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了解到,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通过实施相对灵活的准入政策,放宽物流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简化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手续等措施,促进物流业企业发展。
  《意见》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经营物流业。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形式。放宽经营范围,对从事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兴物流行业,根据企业申请,可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经营范围。鼓励和支持物流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行业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如“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冷链物流”、“物流代理”等。积极支持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流企业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使用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此外,《意见》支持物流企业按照现代物流企业制度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实施主辅分离或与外部物流企业整合、重组。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为集团。支持投资人以持有股权出资,直接申请设立物流集团母公司的,予以支持。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批准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简化外商投资物流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同时,大力支持物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促进产业整合、行业升级、结构优化。除允许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股权、债权出资外,鼓励以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物流企业,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支持企业以股权出质、商标专用权质押、动产抵押、融资(金融)租赁等多种方式融资。落实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楼宇经济、物流园区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进一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科技型物流企业认定工作,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发展。将物流业特色楼宇纳入项目对接服务机制,建立物流业特色楼宇项目库,支持物流业特色楼宇的打造。积极做好入驻物流园区企业的市场准入工作,支持服务物流园区的招商工作。
  对天津市、区两级政府书面确定的重大重点物流项目,逐项进行任务分解,并按照“提前介入、及时注册、重点指导、全程服务”原则,及时启动项目对接服务机制,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实施团体化登记管理,以“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集中办公模式,支持物流企业设立多个分支机构、进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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