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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研究报告
来源: 时间:2014/1/26 16:57:13 作者:
  
(缩写版)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物流学会
二○一四年一月
为全面了解我国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情况,深入反映物流行业税收政策诉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学会于2013年对927家物流企业2008-2012年5年税收支出情况进行了统计调查。被调查企业涉及运输、仓储、货代、快递和其他等5大物流业务板块,样本取自国有、民营、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等不同类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物流企业税收支出增长快于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长速度
我国物流企业的税收支出主要在三个环节:一是提供服务环节,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二是收益实现环节,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是服务设施的持有和使用环节,涉及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近年来,物流企业税收支出增长较快。样本数据显示,样本物流企业2008-2012年税收支出平均增长9.81%,而同期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分别增长4.56%和3.29%。对比计算,税收支出增幅比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分别高出5.25和6.52个百分点,大大快于同期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增长速度。
从税收支出结构来看,2008-2012年样本物流企业最大的税收支出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其次是营业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支出占总税收支出的80.75%。从2008-2012年变动趋势来看,受部分地区“营改增”试点影响,2012年营业税支出占比有4.07个百分点的下降,增值税支出占比有所上升。土地使用税税收支出占比呈先升后降趋势,反映出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政策效应。
物流企业各业务板块税收支出结构差异较大。运输业的营业税支出占比最高,货物代理业、仓储业和快递业的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较大。仓储业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支出,运输业的车船税支出占比明显高于其他板块。
二、物流企业税收负担高于全国宏观税负水平
评价物流业税收负担水平的高低,需要与社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本次调查,将全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全国税收收入/GDP)作为比较依据;同指标的物流业税负水平计算公式为:物流业税收负担水平=物流业的税收支出/物流业增加值。
样本数据显示,2008-2012年样本企业五年间的平均税收负担水平为20.19%,高于全国同期宏观税负水平(18.26%)1.93个百分点,且税收负担水平呈逐年递增趋势。如果考虑到物流企业不作为纳税人但实际负担的隐性税收支出,五年间样本企业实际税负平均水平为26.79%,比宏观税收负担均值高出8.53个百分点。
对于不同业务板块,考虑隐性税收支出的情况,运输业是税收负担最重的板块,仓储业次之,然后是货代和快递业,且物流业所有板块税负水平均高于全国宏观税负水平。
三、现行税收制度对物流业发展的影响
物流业是新兴的服务业。通过整合社会资源,进行一体化运作,网络化经营,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物流服务,是其基本的运作模式。现行税收制度与这种新的模式还不能够完全适应,必然影响物流业发展。
一是物流业税负偏重,不利于企业成长壮大
物流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物流企业平均利润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仓储企业为3%-5%,运输企业为2%-3%,货代和一般物流服务的利润率仅为2%左右。而企业税收负担却高于全国宏观水平,税收支出的增长速度又快于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长。较低的利润率和较高的税收负担,导致大型企业缺乏发展后劲,小型企业难以为继。
2012年以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逐步在全国推开,物流企业税收负担进一步加重。特别是交通运输服务税率设置,从营业税体制下的3%上升到增值税体制下的11%,再加上抵扣不足,导致物流业尤其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税负增加较多。与原来的营业税体制相比,多数企业增加一倍左右。物流企业处于产业链条的下游,很难通过提高服务价格来弥补税率升高带来的负担。虽然有的地方采取了财政补贴的方式,但这种临时性办法也很难复制和延续。这就进一步加重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削减了利润空间,不利于企业成长壮大。
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发布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提出,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不仅形成了房产占地实际上的重复纳税,也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在执行中也会产生地价确定标准不统一等征管问题,不利于仓储型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增值税税率不统一,对物流业一体化运作形成制约
整合运输、仓储等各个业务环节,通过一体化运作降低社会物流总成本,是物流业基本的运行特征。而物流业各环节税目不统一、税率不相同是长期困扰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营业税制度下将物流业务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两类税目,分别实行3%和5%的税率。为此,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业内称“物流国九条”)明确指出:“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而2012年开始的“营改增”试点政策,仍然对物流业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个税目,税率分别为11%和6%。这不仅与国务院要求不相符合,不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需要,也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增大了物流企业的纳税风险。
三是跨区域统一纳税无法实现,对物流业网络化经营形成障碍
网络化经营也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行模式之一。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对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设置分支机构的物流企业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企业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应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得总机构统一纳税。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不利于企业及时在集团内部统筹盈亏,割裂了物流企业的网络关系,增加了集团运营成本和税负,制约着物流企业做强做大。
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集团型企业也面临着不能合并纳税的问题。大型物流企业普遍具有集团统一管控,分子公司分散经营的组织结构。随着集团内部集中采购和专业化运作,极易形成同一企业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的进销项费用严重不匹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1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允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合并缴纳增值税,但是没有在全行业推开。
四是物流业所属行业边界模糊,适用税目、税率认定不清 
现代物流业是一个复合型产业,涉及运输、仓储、货代、快递、配送、信息等多种业态,目前我国尚未统一物流行业认定标准,导致对物流业所属业态适用的税目、税率认定不清。如,“营改增”之前,对于快递业务各地按营业税中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业、邮电通信业三个不同税目征收营业税。由于三个税目的税率相差不大(3%、5%),因此矛盾不太突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矛盾开始凸显。快递企业或被认定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或被认定为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或依然按提供邮电通信服务,缴纳3%的营业税。《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虽然增加收派服务税目,但是收派服务与交通运输服务很难界定,势必增加纳税征管难度。
五是针对物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不多,力度不足
“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规划,都把物流业作为独立的产业门类单设一节,要求“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但物流业的产业地位并没有在税收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近年来虽有个别税收支持政策出台,但都是零散的、适用面不大的规定。针对整个物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和《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到目前,国税发〔2005〕208号政策已于2013年8月1日失效,而财税〔2012〕13号,将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同样面临后续政策的跟进问题。
已出台的税收支持政策落实不够。对于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有企业反映,部分地区对物流企业认定和政策执行人为设限,导致符合条件的企业无法享受该项政策。对于专业建造并出租仓储设施的企业,部分地区不予认定为物流企业。还有的地区重新调整了土地级别,提高了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导致政策减负效应大幅削弱。
刚刚出台的财税〔2013〕106号文,明确提出国际货代服务免税政策,但是在政策落实中存在较大问题。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政策解释,加上对行业情况和运作模式不够了解,各地税务机关在地方解释和实务操作中存在较大偏差,一些地方要求提供国际运输合同作为备案材料,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国际货代免税政策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四、完善我国物流业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物流业是是支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加快物流业发展,对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业内称“物流国九条”)明确提出,“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我们建议,把物流业作为独立的服务产业看待,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政策。
(一)统一物流业各环节增值税税率
建议将“货物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统一执行6%的税率。此举不仅符合国务院“物流国九条”基本精神,有利于物流业一体化运作,体现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导向;而且符合“营改增”试点中“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指导思想,有效解决了试点中交通运输业税负大幅增加的问题;同时,减少了操作层面的麻烦,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网络化经营的特点。建议设立“综合物流服务”税目,对运输、仓储、货代、配送等物流业务各环节实行统一税率、统一发票。
(二)允许物流企业集团统一纳税
建议允许集团型物流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取消对跨省市总分机构物流企业实行“就地预缴”的政策。允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物流企业集团总机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合并纳税。
(三)进一步落实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建议进一步明确物流企业认定范围。凡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仓储设施用地均可享受该项政策。明确将专业建造并出租仓储设施的企业和提供仓储服务的仓库企业视同专业物流企业。进一步明确物流基础设施平台建设类单位(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货物中转站)享受该项政策。
由于该项政策2014年即将到期,考虑其对物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建议将该项政策长期实施。
(四)调整和修订不合理税收政策
为解决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问题,建议对于交通运输业近五年内购置的存量资产(如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允许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中包含的进项税额核定为可抵扣进项税额;或者按照合理的折算比例折算企业期初留抵进项税额。对于物流业一些相对固定的支出(如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按照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将这些项目的支出作为减计收入处理,计算销项税额。
在房产税方面,建议对于已经统一缴纳了土地使用税的专业物流企业,不再将地价再次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专业物流企业使用的房产地价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对于国际货代免税政策,建议取消以国际运输合同作为备案材料的规定,要求国际货代企业保存运输单据(提单、运单、分单、货物清单等)或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以及相关的结算单据作为备案材料。对于从事国际货代业的企业,按照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列示的“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船舶代理”认定其可从事国际货代业务。
(五)出台支持物流业发展的长效税收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一节中提出,要完善税收制度,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建议将物流业纳入重点支持的现代服务业领域,在税收政策中体现物流业的产业地位。根据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要求,统筹协调多部门关系,统一出台物流业综合税收政策,发挥财税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促进我国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为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提供物流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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