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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