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与专项资金申请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部制定了《国家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与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6月5日
抄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国家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与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指南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与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根据《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交运发〔2010〕562号)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37号)及有关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试点项目申请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试点项目甩挂运输作业站场建设(改造)完成交工验收,并投入运营;
(二)试点线路投入车辆总数达到审定的《企业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设定的投入车辆总数的80%以上;
(三)开通甩挂运输试点线路达到审定的《实施方案》中设定总线路的80%以上;
(四)信息系统建设基本满足开展甩挂运输业务需求,实现甩挂运输车辆运营调度及信息化管理,并按照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运行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按时报送试点项目运行情况相关信息;
(五)试点项目已实现的节能减排指标不低于审定的《实施方案》中设定目标的80%。
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试点项目,需遵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规定的建设规模要求,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后,方可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条试点项目的验收程序:
(一)提出申请: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两家企业联合组成的试点项目由试点项目牵头企业负责)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的申请;
(二)项目核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验收的试点项目进行核查,对不具备验收基本条件的试点项目不予组织验收;通过项目核查后,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申请;
(三)项目验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照审定的《实施方案》和《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站场工可》)对试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意见及审核盖章后的《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申请书》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四)部级抽查:交通运输部将视情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项目实际运行情况、实施效果进行抽查和评估。
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与审定的《实施方案》及《站场工可》有较大变动和调整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审查验收前3个月将“企业甩挂运输试点实施方案变更申请”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批复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试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规定的建设规模要求有较大变动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同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并将批复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和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全文 http://csl.chinawuliu.com.cn/upload/files/63534929312725051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