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制定本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并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系统建设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包括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企业自建的监控平台投入使用前,应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逐级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应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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