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晓宇 刘伟华 魏婉莹 司铖 申欣冉
(闫晓宇,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博士生 邮箱:tjuyanxiaoyu@163.com)
摘 要: 合作共赢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新趋势,物流服务供应链成员在投资决策中所表现出利他偏好,将对供应链决策结果产生深刻影响,因此,有必要研究物流服务集成商与提供商双方是否都应该存在利他偏好以及双方都有利他动机的条件。本文建立了Stackelberg博弈模式下的物流服务供应链投资决策模型,构建了考虑利他偏好时的集成商和提供商的效用函数,探讨了存在最低利润约束时双方都有利他动机的条件,发现双方都有利他偏好时不能实现供应链整体最优,在此基础上设计契约实现双方同时具有利他偏好的供应链协调。结果表明,第一,双方都有利他偏好相比于任意一方单独具有利他偏好确实是最优的选择,但是利他偏好系数应在一定范围内选择,提供商的利他偏好系数应不超过提供商与集成商的边际收益比。其次,双方都有利他偏好时供应链不能实现协调,应用本文提出的事后支付契约能够实现供应链协调,但是利他偏好程度具有一定的范围。第三,应用本文提出的事后支付契约后,集成商的利他偏好程度等于提供商的利他偏好程度时,可实现供应链利润的最大化。
关键词:物流服务供应链;利他偏好;投资决策;供应链协调;事后支付契约
一、引言
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使得物流服务的重要性日益增长,为了高效率地满足客户需求,提高自身利润,许多物流企业通过联盟与整合,形成了物流服务供应链[1]。物流服务供应链的基本结构是功能型物流服务提供商(Functional Logistics Service Provider,FLSP)→物流服务集成商(Logistics Service Integrator,LSI)→客户(制造、零售企业)[2],其中,功能型物流服务提供商是指能够提供功能型服务(如仓储或运输服务)的专业企业,物流服务集成商是通过集成提供商的功能型服务向客户提供柔性化服务的核心企业。近年来随着竞争环境的变化,双方合作共赢成为企业发展的新趋势,物流服务供应链中各成员越来越倾向于兼顾考虑自身和其上下游企业的收益,各成员的效用函数中不仅包括自己的利润,还包括合作伙伴的一部分利润,即存在利他偏好行为[3,4]。在物流服务供应链运作过程中,由于集成商和提供商共同协作提供服务,所以双方的利他偏好行为也会对决策结果产生深刻影响。
通常来说,利他偏好行为可以通过利他偏好系数来进行反应,利他偏好系数越大,表示供应链成员的效用函数中,合作伙伴的利润带来的效用所占的比例越大。类似于Kim and Biocca (1997)和Kwon and Wen (2010)在实证研究中对利他偏好的衡量[5,6],利他偏好系数可以通过问卷发放的形式了解,并且可以实现[0,1]区间的定量化表达。在实际中,为了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物流服务集成商和功能型物流服务提供商根据合作对象的特点、合作时间和外部合作环境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利他偏好程度,因此,利他偏好程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集成商或提供商可以决策的一个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