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从市场集中比例、市场力量和垄断行为三个方面考察我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的垄断程度,显然高于将全球作为“一个”市场的程度,也高于将跨太平洋贸易航线作为“一个”市场的程度。根据市场集中比例可以认为我国班轮运输市场已经达到中型寡头垄断程度。我国远洋班轮航线的勒纳指数高于0.7,甚至接近于1,说明班轮公司市场力量之强大。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为班轮运输市场的买方预设运价谈判和利益诉求机制,则使中国外贸企业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关键词:集装箱运输;国外班轮寡头;本土托运人弱势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既不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也不是一个完全垄断市场。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后简称班轮运输市场)之所以不是完全竞争的,是其不具备卖者数量多且规模小、进入退出无沉淀成本和信息完全对称等完全竞争市场特性;[1](P301)而班轮运输市场不是一个完全垄断市场则更是显而易见,全世界大约有500家班轮运输公司,仅在我国经交通部获准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也有135家。[1]鉴于班轮运输市场产品的差别化不是很大,班轮运输市场也不是一个垄断竞争市场。因此,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是一个数家大企业和众多小企业并存的、具有一定垄断程度的市场。21世纪以来,我国的集装箱吞吐量和运输量一直稳居世界首位,是为世界上最大的集装箱运输市场,并且已经成为全球集装箱班轮巨头角逐的场所。因此,准确界定我国班轮运输市场的垄断程度对于产业经济学界和政府反垄断立法取向还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