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年来,统一授信存货质押业务在国内快速发展。在这一业务中,银行给予物流企业一定的监管额度,物流企业自主开展存货质押业务并承担全部风险,银行只获得元风险的贷款利差收益。相比传统委托监管模式,这一业务充分调动了物流企业的监管积极性,也让银行规避了风险,简化了业务流程,并且给银行和物流企业都带来了更高的收益。
国外学者对存货质押业务的研究较早,他们一般从供应链金融的角度进行相关研究。Tramme11(2000)设计了一种能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供应链融资方法,并申请了专利[1]。BuzaC0tt(2004)研究了银行对利率和质押率的选择及其与企业赢利率之间的关系[2]。ErikH0fmann(2009)研究发现,物流服务提供商在质押融资中的监管努力水平主要依赖于质押物的价值和数量[3]。国内学者近年来对存货质押业务中银行对物流企业的激励契约设计进行了一些研究。韦燕等(2010)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存货质押业务中银行对物流企业的激励契约进行了设计[4]。何娟等(2012)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利用重复博弈模型对委托监管模式下存货质押业务的防合谋机制进行了研究[5]。
本文从中小企业违约率的角度,对存货质押业务中银行与物流企业之间的契约进行设计和对比分析,研究所得结论可以为存货质押业务中银行与物流企业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固定费率契约
(一)问题描述及基本假设
在传统委托监管模式的存货质押业务中,中小企业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并提交质押物作为担保,物流企业受银行的委托,对借款企业提交的质押物进行监管。为了方使操作,银行与物流企业通常签订固定费率契约。当中小企业履约时,银行获得贷款利差收益;当中小企业违约时,银行得到保证金及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以抵贷款本息的损失。不论中小企业违约与否,银行都要付出相应的监控成本。物流企业收益为银行或借款企业支付的监管费用,物流企业付出监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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