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的跨越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现代物流业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建立全省现代物流工作的协调机制。现代物流业是一个新兴复合型产业,涉及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相关行业。为加强综合协调,全省物流工作由省服务业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每半年要召开一次全省现代物流工作协调会议。其主要任务是提出省级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协调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实施,研究解决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二)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促进本地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确保国家和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本地区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二、通力合作,切实搞好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环境建设
(一)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方式
1.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经营现代物流业。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实行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的项目外,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与物流相关的项目。
2.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且在3万元以上;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3年内全部到位;可以以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出资,不限出资比例。
3.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批准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4.物流企业申办企业集团不受成员单位数量和资本联结关系限定,注册资本由规定的母公司5000万元、总资本1亿元,分别降低到2000万元、3000万元;母子公司均从事物流经营的,母公司注册资本、总资本分别降低到1000万元、2000万元。
5.鼓励、支持物流企业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对符合条件的,实行特事特办,加强物流企业知名品牌的保护。
6.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民航货运销售代理审批制度,按民航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的民航货运代理管理办法执行;对危险品等特种货物的运输代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优化城市配送车辆的交通管理
1.有关部门应对重点物流企业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多轴重载车辆、厢式货车、特种车辆等给予相关费用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促进运力、组织结构的调整。
2.对已认定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物流快件、城市货运出租等企业经常出入城区的货运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其在城区内行驶路线、停靠地点提供便利。
(三)简化通关程序,营造优质快捷的贸易环境
1.积极推进“大通关”工程建设。鼓励扩大关关合作、关企合作范围,实行便利通关作业统一化,建立最便捷的通关系统,逐步实现与大通关业务相关的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等系统及与物流相关的政府部门业务处理信息化,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进出口货物逐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预申报、预归类、预审价、多点报关、口岸放行”的便捷通关模式;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单位应加强合作,对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物流企业实施“门到门验放”等便利通关措施,进一步扩大适用企业范围;国际物流业务量大的物流企业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堆场和监管仓库,在符合整体合理的监管布局前提下,海关可对符合监管条件的优先予以安排;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开展国际物流业务,支持发展港口码头仓储和物流服务;鼓励物流企业有效利用保税物流中心。
3.取消向物流企业收取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严禁对物流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协作,加大对涉及物流相关业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设置站点,擅立收费项目,向货运车辆及物流企业乱收费的行为,要严肃依法处理。
(四)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整合,大力培育现代物流体系
1.广泛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与装备,优化业务流程,提升物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现代物流基础设施与装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2.发挥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整合优势,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有效支撑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
3.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中要认真贯彻各种与物流活动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动物流产业健康发展。
三、加大引导鼓励扶持力度,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
(一)保障物流企业合理用地需求
1.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项目,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
2.对在列入省物流发展规划的大型物流园区(基地)内新设立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用地,属仓储、加工(工业加工和物流加工)等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或依法申请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如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可在出让协议中明确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
3.鼓励物流企业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通过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在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物流企业将原划拨土地改建为物流配送中心的,只要不涉及产权变更、转让,可按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利用旧仓库等物流设施异地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市、县(区)政府应视具体情况,将收取的物流企业原有土地的出让收益,部分或全额返还企业用于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
(二)实行积极的财政支持政策
1.优先将国家、省重点扶持的物流园区(基地)、物流配送中心、物流运输平台、物流信息平台、重点物流企业等相关基础设施列入省、市、县(区)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在资金上予以倾斜。
2.对跨区域的重点物流企业、公共物流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等重点项目,从省服务业发展贴息资金中给予支持。各市、县(区)政府应建立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3.积极推荐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列入中央国债贴息资金项目计划;对现代物流信息化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可申请省、市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对各相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在加强公路、铁路、水上运输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上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消除由于各种运输方式技术标准不统一造成的瓶颈制约,确保现代物流业中各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
(三)加大金融信贷扶持力度
1.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予以信贷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2.鼓励物流企业运用多种渠道融资;支持重点物流企业特别是重点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募集资金,也可通过项目融资及进入投资基金市场、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等渠道筹措资金。
(四)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
1.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物流运输企业,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2.物流企业在省内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另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交纳。
3.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等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所需国产设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规定的,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4.对工商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成立的物流企业,或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与外部物流企业整合、重组成立的企业,凡企业内部重组涉及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收费。
5.海关要积极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设备应按照减免税审批程序给予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
(五)加快现代物流业的对外开放
1.扩大外商直接投资现代物流领域的范围,外商投资最大股比可占75%,引入新的经营方式、新的服务理念和新的服务产品,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
2.将现代物流业作为吸引国内外投资的重点,包装推出一批大型物流项目,纳入全省招商计划。
3.鼓励跨国公司、国外物流企业和物流装备制造企业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我省兴办物流企业和物流装备制造企业,参与物流园区(基地)、专业配送中心等项目的开发建设。
4.鼓励有优势的省内重点物流企业与世界知名物流企业建立长期、全面的合作关系,不断提高我省现代物流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物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并在金融、保险、外汇、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在各类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物流项目,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享受开发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加速现代物流业人才的培养
1.优化学历教育的专业结构,完善高校培养物流人才的功能,鼓励高等院校开展物流专业高职、本科、硕士、博士等多层次的物流专业学历教育;加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物流企业“产学研”和企业内部物流管理等专项研究;通过帮助物流企业招收项目博士后的方式,培养和引进物流业的高层次人才;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方式,建立物流业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2.加强对现有物流企业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通过各种渠道和不同方式,培育市场急需的物流管理人才。
3.开展物流专业职称评审,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从事物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并定期审核,提高物流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4.有计划地组织各地从事物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到物流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式进行业务交流,促进物流业人才成长,提升全省物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业厅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