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范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03〕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物流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物流中心(系指《宁波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确定的物流中心,下同)、物流项目、物流信息化及物流高新技术应用项目等建设,优先资助宁波市重点物流企业及通过国家标准认定的2A(含2A)以上的物流企业。
第三条 物流业引导资金实行按项目申报,政府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物流业引导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建设高水平的现代物流中心,培育重点物流企业,增强我市现代物流产业的综合竞争力;
(三)有利于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在现代物流产业中的推广应用,优化物流组织模式,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物流业引导资金资助范围:
(一)物流信息化项目,包括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物流中心公共信息系统、物流企业信息系统;
(二)物流中心内物流企业的现代化公用集配货系统、仓储系统、自动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等物流高新技术应用项目;
(三)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物流项目;
(四)现代物流推进和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物流业引导资金采用按项目补助方式。其中对县(市)、区属地企业的补助,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70%和30%的比例共同承担。
(一)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物流中心公共信息系统项目的补助,原则上在项目实际总投资的50%以内确定;物流企业信息系统的补助按项目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建,下同)的30%以内确定;
(二)物流中心内物流企业的现代化公用集配货系统、仓储系统、自动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等物流高新技术应用项目的补助,按实际总投资(土建部分按不超过总投资的30%计算,下同)的20%以内确定。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的补助按实际完成投资额(土建部分按不超过总投资的30%计算,下同)累进资助率的办法进行资助,即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3%给予资助,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6%给予资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现代物流推进和人才培训等经费的补助,由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按实际需要提出,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
第七条 资助项目要求。符合资助范围的各物流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当年(指上年7月1日至申请当年6月30日),物流企业信息系统项目实际投入原则上应达到50万元及以上。至申请当年6月30日,物流中心内物流企业的现代化公用集配货系统、仓储系统、自动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等物流高新技术应用项目累积实际投入原则上应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物流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原则上应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第八条 对列入补助的市政府推动建设的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物流中心公共信息系统项目,可先按项目计划投资额划拨计划补助金额的50%;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按项目实际投资额计算划拨计划补助金额的差额部分。
第九条 除需要联合支持的重大项目外,已获得市级其它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安排物流业引导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项目资金落实,投资结构合理,发展前景和实施情况良好,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应当向市物流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宁波市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附电子文档);
(三)项目投资明细表(见附件2);
(四)项目竣工报告;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及附注说明。
(七)其它相关资料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预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分二次申报补助资金。第一次申报资料中不报项目竣工报告;第二次申报资料只报项目竣工报告、资金补助申请表、项目投资明细表。
第十二条 物流业引导资金补助每年进行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市物流办向社会公布。符合补助条件的各县(市)、区的项目承担单位,其申报资料经属地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和财政局审核并同意后,由企业一式两份上报市物流办,其中一份资料由市物流办转交市财政局。市属企业申报资料直接报市物流办。
第四章 项目审核与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市物流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所有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补助。根据补助文件,由企业按属地向同级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宁波市重点物流企业标准由市物流办另行制定,2A以上(含2A)物流企业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05)认定的物流企业。
第十八条 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内项目建设,项目单位要建立资金使用台帐,规范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市物流办、市财政局负责对物流业引导资金进行监督,不定期对物流业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的,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物流办、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物领办〔200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宁波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申请表
单位:万元
项目承担 单 位 |
(盖章) | 承担单位 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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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单 位 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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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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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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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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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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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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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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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情况简介(人员、规模、经营业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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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 情况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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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计划总投资 |
| 核实项目计划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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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际总投资 |
| 核实项目实际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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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补助金额 |
| 本次申请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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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应补助额 |
| 县(市)、区财政应补助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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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与经济)局审核意见 |
| 县(市)、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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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盖章)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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