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加快应用先进的物流管理信息、技术和装备的步伐,整合和新建物流资源,构建以西宁、格尔木为主要物流辐射源的,符合市场规律,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标准化、规模化的全省现代物流服务体系。通过创造良好的现代物流发展环境,进而促进全省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 61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技术改造和提升物流专业化政策
(一)扶持物流业项目建设。省经委在技改贴息资金中安排适当比例对现代物流项目进行倾斜,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物流公共信息和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及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
(二)支持工业企业优化物流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工商企业将物流资产从主业中分离出来,按照现代物流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和整合,优化流程,创新物流管理模式,组建独立完整的物流经营实体,承担企业物流任务。对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除享受国务院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办法》中的扶持政策外,对其生产运行中出现的生产、运输、销售等问题予以优先解决。
(三)支持物流企业优先安排下岗职工和主辅分离企业富余人员。
(四)省经委积极协商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给予物流企业,特别是重要工业产品公铁分流运输企业燃油价格上一定的优惠。
二、注册登记政策
(一)放开经营范围。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 3]35号)中对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的鼓励政策,放开经营范围。
2、在我省投资兴办的物流企业均可从事国家允许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流通加工及相关信息等物流业务。
(二)放宽注册登记制度。
1、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物流经营项目,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流程外,其他经营项目,一律实行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制。
2、放宽企业冠名条件限制,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物流企业,允许申请“集团”的登记注册。
(三)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对法律法规不禁止、不限制的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物流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制。
二、投资及价格支持政策
(一)省发改委按照《青海省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对列入全省规划物流项目的支持,加快项目建设。
(二)省发改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列入规划的重点物流基础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财税扶持政策
(一)按照有关审批程序,省财政今后三年内,按项目进度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物流公共项目建设。
(二)物流企业税收管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 7号)文件要求执行。
1、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
2、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全省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三)物流企业税收相关政策。参照《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干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号)文件政策执行。
1、凡设在我省境内的物流企业,在2010年以前,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参与公铁分流的公路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减按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独立核算物流企业,经省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3、新办独立核算物流企业,经省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土地使用税。
4、新建物流基础设施及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物流企业,经省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兔征建设期土地使用税。
(四)其他税收政策。
凡经联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联运企业条件的物流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使用联运业务专用发票。
五、用地优惠政策
(一)对列入规划的物流中心和全省重点物流项目在土地使用上按照《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号)和《青海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规定》(青政办[2003]118号)中的土地优惠政策给予落实。
(二)对物流企业在规划和建设土地的审批上给予优先安排,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六、交通运政优惠政策
(一)参与重点工业产品公铁分流的物流运输企业车辆,经青海省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同时鼓励物流企业组织农畜产品的运输。
(二)承担重点工业产品公铁分流的物流运输企业车辆,其养路费、货运附加费、运管费、公路通行费等可享受减免政策,具体优惠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制订。
(三)省交通厅积极争取交通部对公路主枢纽、西宁货运北站(朝阳物流中心)项目的资金支持。
七、城区车辆通行政策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城区内承担配送业务的车辆,给予通行、逆行、停放等方面的支持。
八、标准化及企业信息化支持政策
(一)标准化管理部门开展物流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管理流程、信息网络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积极推动托盘、集装箱、各种物流装卸条码化等通用性较强的物流技术和装备的标准化,支持全省物流业标准化水平的提高。
(二)省信息产业办公室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营销管理等信息技术的应用,实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集成和优化,使经营管理信息化,不断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物流人才政策
(一)青海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采取多种形式,加快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培养。建立物流人才培训基地;通过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学校培养与在职培训等多种方式,培养造就一批熟悉物流业务,具有跨学科综合能力的物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从业人员的在职培训。
(二)教育部门加强与省内外大学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开设物流专业,采取联合办学等方式,培养物流人才。
十、科研项目政策
科研部门加大对物流科技项目的研究,有关部门适当增加物流科研经费的投入,积极支持物流科研成果转化。
十一、快速通关政策
鼓励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充分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以“一站式”服务,应用电子报关、电子报检系统,实现电子通关。
十二、物流中心优惠政策
物流中心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比照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政策执行,由物流中心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政策执行过程中地相关问题。
十三、培育和扶持重点物流企业
(一)重点培育和扶持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等省内重点运输企业,利用其现有运输、装卸、场站等设施和设备,整合现有资源,使其成为专业化、标准化、大型化有示范作用的物流企业。
(二)重点培育和扶持青海省物产集团总公司等物流企业,整合物流资源,加快朝阳综合物流中心和省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对全省物流信息资源的整合,使其成为引导、带动全省现代物流发展的企业。
(三)重点培育和扶持具有我省特色的畜产品交易加工区,带动全省畜产品物流中心的发展和形成。
(四)引进省外知名物流企业,依托其技术、资金、人才、管理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构建完备的全省物流服务体系。
十四、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收费管理
加快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为保证我省物流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必须消除一切物流市场准入障碍,打破部门条块分割、地区自我封闭的现状,建立统一开放、为物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加强收费管理,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项目,坚决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全面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向物流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凡违规设置站点,擅立收费项目,向货运车辆及物流企业等乱收费用的,要依法予以严处。
十五、建立青海省物流组织协调机构
在青海省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设立在省经委的“青海省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省物流的统筹安排、规划、协调、指挥,推动全省现代物流系统的建设与运作,争取国家对我省物流设施、信息设备、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及物流发展的日常工作。
十六、物流企业的界定
本文所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重点工业产品公铁分流的物流企业须经青海省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十七、政策意见的解释和施行
(一)本政策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对具体问题解释不一致的,由青海省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对本政策意见施行前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政策意见未涉及的内容,按照省内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