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发[2005]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促进物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属“十大体系”配套文件之一,是加快发展我市物流产业,建立和完善我市物流服务体系的重要政策措施。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物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实施“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政策法规等“十大体系”实施意见》(赣市发[2004]13号)精神,特制订如下政策规定。
一、设立重点物流项目和企业
1、重点物流项目:市级规划的物流基地;列入重点建设的大型专业配送中心和批发市场;公共保税仓库、监管堆场、公路货柜车查验场、铁路国际集装箱货物、口岸作业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2、重点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传统运输、仓储、货代经过改制资产重组资源整合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大型连锁经营、快件物流企业。
3、市重点物流项目及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全市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每年进行资格确认。
二、物流用地政策
4、对列入市规划的物流基地内设立物流企业的新增用地,土地出让金按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指标分别计收配套费;物流园区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用地,免收配套费;物流配送项目地价可以分期支付,最长期限3年,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
5、重点物流项目用地,按自用工业用地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自用工业用地配套费的75%交纳。
6、物流园区内出让(自用)土地设立物流项目,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用地可保留出让(自用)性质不变。
7、物流园区外的物流企业新增用地地价、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等优惠问题,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个案研究解决;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土地出让金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及规划指标计收地价,按法定比例交缴,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企业以原划拨土地的原有建筑物自行改造或新增建筑设立物流配送中心的,凡不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用地可保留划拨性质,按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理的有关政策办理;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以地入股或以地作价出资设立仓储、包装、运输物流企业的,所使用的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土地按工业仓储类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用地配套费。
8、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规划要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相互衔接,相互兼容,做到“三规合一”,为物流配送项目建设用地提供良好服务。
三、物流财税政策
9、政府投资兴建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运营第一年对外提供免费使用服务,第二年减半收费;采用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项目,可列入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申请政府科技“三项费用”补助。传统运输、仓储、货代改制重组向现代物流转型和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可申请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优惠政策;每年底由政府对年纳营业税额超50万元的纳税大户进行适当奖励,用于企业信息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扶持企业发展。
10、凡在我市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物流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1、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物流劳务单位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2、对货物配送企业的运输车辆,其税费征收标准逐步参照广东做法,与广东对等衔接。
13、货物配送企业新增货运车辆或外籍转入市籍车辆,在上户转籍中减免工商交易费,并在税收上适当给予优惠。
四、交通管理政策
14、列入重点扶持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物流快件企业,其配送车辆由市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统一标识,适当放宽白天进入市区的限制,在城区的行驶路线、停靠地点等实行绿色通道政策,过桥减半收费。
15、大力培育发展货运车辆,在办证上户过程中,简化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
五、鼓励投资政策
16、鼓励各类经济成份多种形式的合资合作,允许包括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多种经济成份广泛参与现代物流业的建设,享受国民待遇。
17、对投资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项目的可放宽审批。
六、物流人才政策
18、物流专业人员纳入我市人才引进目录,对引进的物流专业优秀人才,享受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七、立项投资政策
19、市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积极向上争取流通业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推动企业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和